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设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条件解读】
关注一
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公安交管、市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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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二
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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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三
设定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条例》还针对临时标识使用、未按规定期限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定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条例》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需要领取临时标识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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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四
补充完善了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条例》结合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特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关注五
规范强化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责任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难题,《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处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管理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关注一
完善了动力驱动三、四轮车的管理规定。
明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注二
增加了对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